中国乡土艺术协会文化遗产保护部章程
2011-09-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护部的全称为“中国乡土艺术协会文化遗产保护部”(以下简称“保护部”)英文名称“Chinese Native Art Association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Department,缩写CNAACHPD”。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组织管理手册》制定。
第二条 本保护部是由全国从事乡土文化遗产保护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所有制、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保护部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对中国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研究、传承、保护,进而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四条 本保护部接受文化部、中国乡土艺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保护部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9号主楼民族文化宫3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保护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战略思想、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乡土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情况的调查,协助政府部门好文化遗产保护和规划、调研、收集、整理、评估、发掘、抢救、保护、继承和发展等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全国民间美术及相关艺术遗产的考察和研究,保护抢救、收集整理进入博物馆进行永久性收藏和展示,并对重要的乡土文化珍品和乡土文化遗产进行鉴定与认证;
(四)联合各省、市、县文化部门、机构(如博物馆),以及各民族和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等多方资源,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挥各自优势,协作共赢,开展馆藏、募捐等活动,重点修建和保护一批重点遗迹和文物;
(五)用影视、书籍和报刊等多种途径对珍贵的乡土文化遗产及其表现形式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影视的方法根据文化遗产的相关故事摄制系列影视剧,以增加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
(六)组织和参加大型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以及国内外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组织乡土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文化和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和行业的人员出国学习考察,组织国内外乡土文化作品展览与展销;
(七)对散落在民间的有价值的古旧文化艺术品进行收集、整理、造册和收购。筹资建设文化遗产博物馆,将重点的文化遗产给予永久保存;
(八)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会刊,搜集分析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等资料,及时反映乡土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九)牵头组织中国乡土文化遗产的评审鉴定及管理工作,设计审定制,颁发中国乡土文化遗产和中国乡土文化遗产传承人证标、印记;
(十)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推动保护部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联合;
(十一)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及中国乡土艺术协会和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保护部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凡从事乡土文化作品生产、销售并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较大贡献,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科研、设计、教育、学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对推动我国乡土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护部资格审查批准,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凡热心帮助我国乡土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开展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可以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保护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保护部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保护部的意愿;
(三)在中国乡土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保护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保护部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保护部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及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保护部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护部章程,执行保护部的决议;
(二)维护本保护部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保护部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保护部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保护部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保护部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保护部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保护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名誉会员以及被聘任担任名誉职务和顾问的同志参加。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保护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部长、副部长;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保护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保护部的部长、副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保护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部长、副部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保护部部长、副部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保护部部长、副部长任职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保护部部长为本保护部法定代表人。本保护部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保护部部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保护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保护部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保护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保护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保护部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保护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保护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保护部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保护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保护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保护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保护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保护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保护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保护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保护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保护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保护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保护部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